孟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
| 招商动态 |2016-04-21
一、对于外来投资项目,由同级财政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,奖励资金用于应由地方政府承担该项目的“六通一平”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。
(一)对于入驻产业集聚区和石化园区的项目用地按国家统一公布的最低8万元/亩(不含契税)的标准执行。其中,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按4万元/亩予以奖励,入驻石化园区的项目,按照2万元/亩予以奖励。
(二)自项目投产之日起,参照企业缴纳所得税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,等额奖励给企业,连奖5年。
(三)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,参照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超过4元/平方米·年以上部分,等额奖励给企业,连奖5年。
二、对于引荐外来投资者投资建设经营性的工业项目、三产服务业项目,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1-10‰奖励给引荐人(单位、下同),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兑现:
(一)项目开工建设后,经引荐人申请和有关部门审核(下同),按照总奖励金额的10%兑现第一批奖金;
(二)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达到合同总金额的30%后,按照总奖励金额的20%兑现第二批奖金;
(三)按合同约定,项目建成全部投产后,按照总奖励金额的20%兑现第三批奖金;
(四)按照合同约定,项目实现税收后第一年度,兑现剩余的奖金。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和效益的,按比例扣减奖金数额。
三、由政府委托的招商项目或集团式招商项目,达到规定投资标准的,按照1万元/亩的标准,奖励给引荐人,奖励兑现的方式、时间参考第二条。